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 題:事關工傷認定等,新規發布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新華社記者張曉潔、王優玲
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時,哪些情形可認定工傷?認定依據是什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11月20日對外發布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回應社會關切。
工傷保險是保障職工工傷權益,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社會保險制度。2013年以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先后出臺政策文件,不斷解決工傷保險實踐問題。
“此次意見(三)發布,將進一步明確《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的理解適用,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工傷保險制度的公平統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有關負責人說,意見(三)細化了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具體情形。
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時如何認定工傷?
意見(三)明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職工工傷醫療救治中受到醫療侵權能否認定工傷?
根據意見(三),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治療過程中,醫療機構的醫療侵權并不影響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的工傷認定。但是醫療侵權損害結果不是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導致的,侵權引發的相關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隨著我國網絡化、數字化步伐加快,居家工作是不少職工常常遇到的情形。居家工作怎樣認定工傷?
要看到,工傷的核心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意見(三)明確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但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方式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的,不應視為工作原因。
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是不少勞動者關心的問題。根據意見(三),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遇到違法分包轉包和個人掛靠,勞動者的工傷權益也將得到更好維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有關規定已明確違法分包轉包的用工單位、被掛靠單位等情形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意見(三)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受理此類工傷認定申請。
此外,勞鑒等級變化時,相關待遇如何調整也進一步明確。據介紹,工傷職工按規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且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自作出最終生效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按照新的鑒定結論作相應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